(一)毕业生的个人档案因丢失等原因如需补办,必须持个人补办申请表(说明就读毕业的具体情况)、所在单位出具档案遗失证明,方可由学校酌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条在校期间若需查阅、复印、摘抄学生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和批准手续。其查阅范围也仅限于所辖学生档案材料形成部门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其他人员未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不得查阅学生档案。
(三)在校学生不得查阅本人或他人档案。毕业生离校后,如需查询其个人档案的处理情况,本人可持有效证件进行查询。
(四) 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借出使用时,应在“借阅学生档案报告表”上说明理由,并经借阅单位和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借阅期间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由他人归还,不得擅自处理档案材料。如有丢失或更改,由借阅单位负责,并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